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重庆轨道交通通车里程增至492公里 跨江能力增强******
中新社重庆1月18日电 (张旭)重庆轨道交通9号线二期、10号线二期(鲤鱼池至后堡)于18日14时正式通车。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轨道交通建设处处长邹家驹表示,自此,重庆轨道交通通车里程增至492公里。
重庆轨道交通9号线二期全长8公里,设车站5座,通车后与重庆轨道交通9号线一期贯通运营,有效串联起沙坪坝区、江北区、渝北区等区域。
重庆轨道交通10号线二期(鲤鱼池至后堡)全长6公里,设车站4座,通车后与重庆轨道交通10号线一期工程贯通运营,连续跨越长江和嘉陵江,形成串联两江新区、渝北区、江北区、渝中区、南岸区的南北骨干通道。
据悉,开通初期,重庆轨道交通9号线二期(兴科大道至花石沟)、10号线二期(鲤鱼池至后堡)两条线路运营时间为7时30分至20时30分。重庆轨道交通9号线、10号线其余区段运营时间为6时30分至23时,与此前一致。
重庆城市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称,重庆轨道交通10号线二期新增两处轨道跨江通道,当地轨道交通全路网跨嘉陵江能力由约18万人次/小时增至约23万人次/小时,跨长江能力由约17万人次/小时增至约22万人次/小时,极大地缓解过江压力。
邹家驹透露,重庆轨道交通5号线北延伸段、18号线等线路预计在2023年内开通,即将迎来“通车里程超500公里”的新突破。(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