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北京重症患者救治情况,市卫健委发布— —******url:https://m.gmw.cn/2023-01/07/content_1303246850.htm,id:1303246850
1月6日,在北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第433场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卫健委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李昂介绍,医疗救治是当前工作的重点,北京市立足群众需求,采取扩增发热门诊、优化急救转运、畅通入院通道、强化医联体协作、加强重症救治等系列措施,有效缓解了就医压力。目前,全市门急诊量稳步回落,重症患者救治呈现向好趋势,仍处于高位。
李昂介绍,本市提升发热门诊接诊服务能力。发热门诊应开尽开,全市发热门诊和诊室总数达1263家,其中二级及以上医院303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960家;采取院内原址扩容、方舱转化、社区巡诊等方式扩容发热诊室数量,全市累计扩容诊室449个;充实发热门诊诊疗队伍,设置简易药房,满足单纯开药患者需求;通过互联网医疗、设置合作诊室和强化分级诊疗等措施,满足市民就诊需求。发热门诊接诊量从2022年12月15日最高峰7.3万人次,逐渐回落到2023年1月4日1.2万人次。
本市优化院前急救、急诊、住院流程。采取扩容增补急救资源、增加调度席位、分流咨询非急危重症需求电话,解决市民急救需求;提升全市急诊接诊和留观能力,截至2023年1月4日,全市急诊实有留观床位2472张,可转化急诊留观床位1312张,扩容达145.7%;做好院前急救和医院急诊衔接,打通患者入院治疗通道,实施跨科收治,分流急诊、重症、呼吸、感染等科室收治压力。急诊接诊量从2022年12月30日最高峰5.2万人次,逐渐回落至目前4.2万人次。
本市强化医联体协作。依托医联体建设网格化三级救治体系,推进分级诊疗。全市组建56个新冠网格化救治体系,每个网格均由一所三级医院(或区域医疗中心)作为牵头医院,与若干所二级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分级转诊机制,基层医疗机构接诊超过自身救治能力的重症患者时,对口三级医院开通绿色通道,及时转诊救治,经三级医院诊疗并病情稳定的患者,转至下级医疗构机进行延续输液、吸氧等康复性治疗,有效分流三级医院诊疗压力。
本市加强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坚持关口前移,加强重点人群排查和早期介入管理,对65岁及以上老人、严重基础疾病和免疫力低下人群,做好健康监测,全面动态掌握居民健康情况,对病情症状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防止病情转重。对符合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药条件的新冠重点人群,采取早期应用抗病毒药物,同时在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吸氧服务,为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配备指氧夹4.5万个。
本市全力做好重症患者救治。扩容重症救治资源,全市ICU开放床位数从2022年12月中旬的3000余张增至7000余张,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经重症医学专业培训的医师数和护士数分别达到1.4万人和2.8万人。成立由知名专家组成的重症管理评估组,建立专家组分片巡查指导机制,按区域对全市收治重症患者的二级及以上医院进行巡诊和指导,提高重症患者救治规范化、同质化水平。
下一步,将继续聚焦“保健康、防重症”,全力以赴做好医疗救治工作,进一步加大医疗资源建设储备,分级分类救治患者,加强三级医疗救治体系建设,保障重点人群医疗健康服务,千方百计提高治愈率,降低重症率、病亡率,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转自: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433场新闻发布会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